一、什么是
交通事故处理康复费? 【交通事故处理康复费】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复健(物理治疗+职能治疗)费用。 如
受害人因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
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肇事人另行
起诉。 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肇事人另行起诉。 二、交通事故康复费的
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赔偿义务人应当
赔偿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像
医疗费、
误工费等用专条规定具体标准,因此,审判实践中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为依据确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 重点是把握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哪些康复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必要的。 只有既是实际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费用,赔偿义务人才应该负责赔偿。凡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或者虽然实际发生,但不是必要的,赔偿权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仅指为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包括物理疗法、语言治疗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认知功能训练,手足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