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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根据以往案例:法院认为违章停车是一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民事责任,住宅小区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是由公安机关指导执行的,小区内公共通道、消防车道等均不设置停车泊位,意在保障小区内全体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车主在公共通道上违章停车显然违反上述规定,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失,据此法院酌情裁定车主和业主责任分担比例为20%、80%。
4、高空坠物负责人负主要责任60%—70%,车主负次要责任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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