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姨妈的另外两个子女”所主张的,仅孤立的从析产和
继承的角度来看,是符合“
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的。但就本案的案情来看,却不尽然。 首先,你没有讲你姨妈的老伴(以下简称“老伴”)的去世时间,但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老伴去世的时间肯定在“2003年11月份”之前。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
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
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你“姨妈的另外两个子女”对老伴的继承是从老伴去世时开始的,时至今日也超过
诉讼时效。虽然就
遗产继承问题尚可提起诉讼,但已丧失了胜诉权。 你姨妈有权就自己的合法财产设立
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是有效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