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
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
结婚出证”或“
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并交验
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