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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父母赠与房产且只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单独的赠与;如果赠与房产登记到夫妻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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