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没有送达被害人的要求,对于不起诉的案件,有受害人的应当送达给受害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1997年1月15日通过 1998年12月16日第一次修订 10月16日第二次修订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
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
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