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原办理
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
撤销婚姻; 2、
登记机关查验
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 4、
婚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某某与某某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 5、婚姻登记机关将《关于撤销某某与某某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受
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七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
身份证、
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
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