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9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1730元、1550元,每档相比之前提高了80-100元不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17.3元、15.5元,二者平均增幅5.5%。新标准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济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最低工资19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1小时/元。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最低工资17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3小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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