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
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上述即为江苏省农村宅基地标准的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