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必须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外汇及人民币购汇),具体审批手续如下:
1、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前3年创汇总额平均数的1%的,到外汇局办理核批手续。
2、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超过其前3年创汇总额平均数的1%的以及没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项目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或属于国家鼓励的投资国家(地区),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购汇审批手续。
3、项目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或属于国家鼓励的国家(地区),可向国家计委申请使用国家专项贷款。
综上所述,当境外投资项目汇回利润时,外汇管理局会将之前缴纳的外汇保证金退还给投资主体。这时,需要投资主体写一份申请报告并携带营业执照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主体破产,清算的,外汇保证金是不予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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