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竞业
补偿金停止发放是不合法的。 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既有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但目前没有统一的具体的适用标准。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一、 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后。具体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 二、 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属于支付形式吗?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属于不同的概念。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补偿金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标准不能过低,但目前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 三、 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