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主要涉及实体法的如何应用,最常见的
纠纷类型有
工程款纠纷、工期
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等。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时效纠纷不仅涉及实体法的运用,也包括程序法的适用。施工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其实
诉讼时效也是每一个
民事纠纷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也是
当事人行使
抗辩权的重要理由,它在案件纠纷处理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
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同时,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存在法律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确定诉讼时效。再者,诉讼时效是一种私权,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援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
一审期间未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在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
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在于:
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
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
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行使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
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 在工程款
纠纷案件中,有的案件跨越时间长久,即便是时间跨越时间相对较短,也容易
超过诉讼时效的两年的规定,
承包人的施工权益将受到极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 年,但是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将成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是否能够
胜诉关键。要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实质上就是要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的具体时间。换而言之,当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包人向其支付
工程款的具体时间,从法律上讲承包人也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其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就随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