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动
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
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第7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相应的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
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
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
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