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上对
劳动诉讼 举证责任定义为“谁起诉,谁举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
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
证据材料: ⑴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及其组织机构代码; ⑵劳动仲裁
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
申诉书”; ⑶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⑷原告收到仲裁裁决、决定或通知的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⑸当事人以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其诉讼的,劳动者应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⑹当事人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