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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安置房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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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目前。4,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的越来越多、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在具体分配房屋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通常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后两种情况下,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一。大多数情况下,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3。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只能进行调解,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3:1、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调解处理,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依法分割,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2。二,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另案处理,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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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婚后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虽然婚后的动迁安置房和补偿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往往不能在离婚诉讼时同时处理。这一点人们总是难以理解。因为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众多人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动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而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而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不可能追加其他人员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一并处理涉及他人利益的财产,往往要求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因此很多人担心离婚以后,没有夫妻关系了,就难以再主张对方一家所分得的拆迁补偿或动迁安置房了,其实这种担忧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如果不通过,而自行协议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动迁安置房或补偿款做一些约定,但切记:只能处分夫妻双方的权利,而不能干涉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包括未成年子女,否则这部分约定就是无效。而且如果自己所认为的权利份额,将来被他人提出异议,经生效判决或调解重新分配的,也一样会影响到离婚协议的效力,有关此方面的约定与判决不一致的,有可能被撤销或变更。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拆迁人以产权置换或房屋补偿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不包括拆迁时被拆迁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取得货币后,自己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2001年11月1日以前居多)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安置房分割后如何过户对于离婚房产,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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