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执
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无
食品卫生许可证、无
营业执照、操作人员无
健康证明的食品加工点。后查明,外埠A公司购买B公司生产的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大包装糕点,运到本地后,利用该加工点进行分装。【
处罚决定】鉴于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事实,该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辖区工商局出具了《
行政案件移送书》,并将该案移送至辖区工商局。工商局认为A公司在其注册地有证有照,仅需补发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不予其他处理。在此情况下,该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全面介入此案。经深入了解,该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认定:A公司的异地食品分包装行为属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食品卫生
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
违法加工的食品;3.罚款。【不同意见】【作者观点】笔者认为,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确定A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也完全可以确定A公司异地生产属无证无照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该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关于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作为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