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 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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