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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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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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方修复已显现问题的期限,质量保修期是保障建筑稳定运行的最低期限。两者期限、起止日期及法律后果不同。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商尽责,发包方需归还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问题由承包方负责,之后则由发包方承担维修费用。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

一、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

建筑工程领域,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其各自所具有的含义、期限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皆有所区别。以下,我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两者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实质上的差异。缺陷责任期主要是指当承包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并成功通过竣工验收之后,所必须承担的修复已经显现出来的问题及瑕疵的约束期限;另一方面,发包方也会通过合同规定预留一定质量保证金的时间,以便于保障自身利益。相较之下,质量保修期则特指在工程项目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建筑物及其相关部件能保持稳定、安全运行状态的最低保修期限。

然后,我们再来看它们在期限设置方面的异同之处。譬喻来说,缺陷责任期规范的期限一般设定为一年,最长期限允许延长至两年以内,当然,整个期别的具体长度还是要依据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协商结果。

至于质量保修期的这一部分,由于涉及到的工程部位繁多多样,因此各处最低保修期限也并不相同。譬如,建筑物的核心部件,如主体结构、防漏系统以及电气设施等部件,保修活动需要持续的时间往往要超出缺陷责任期。当然,其各个组成部分的保修期限规定也有严格的固定标准。

最后,对于这两者的起止日期,亦存在着微妙的差别。

根据相关法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质量保修期则是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式启动。

此外,我们也要注意到,在缺陷责任期临近期满之际,倘若承包商能够完全履行修理养护责任,那么发包方应将预先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归还给承包商;

然而,如果在保修期尚未到期之时,产生了新的问题或瑕疵,那么承包方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维护责任。一旦保修期顺利结束,承包方便无需继续负担其维护工作,但是若在此基础上出现任何工程质量问题,那么所有的维修费用都需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区分有:

(一)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包含在保修期限内的,且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处于保修期的初始阶段。

(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二者的期限终止日一般情况下不相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两年。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的最短期限一般是两年。

(三)事实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最大不同还是体现在质量保证金上。即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要对工程质量缺陷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就是质量保证金。而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尽管仍要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但承包人不用再提供担保。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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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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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考试,想请问产品缺陷是指什么,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产品质量“缺陷”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分(法规诠释)
  生活中,区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销售者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违约赔偿的责任。而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伤害,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所谓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
  
2. 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况。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1.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不适当设计、产品分析、试验而形成的产品缺陷。
  
2.原材料缺陷:是指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的产品缺陷,这种商品缺陷产生的危害后果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生产者与原材料供应者之间还可以合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制造缺陷:是指由于产品装配不当或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产品缺陷,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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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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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缺陷,缺陷和瑕疵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适用责任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 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缺陷与瑕疵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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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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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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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的缺陷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类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产品质量法》还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折叠编辑本段赔偿范围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 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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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2、两者的责任主体;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4、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5、两者的免责条件不同;6、两者的诉讼管辖不同;7、举证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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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朋友开了一家公司,前段时间和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生产合同,可是生产出的东西有些问题,不太清楚或这个是产品有缺陷还是质量不合格,请问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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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
不合格:“不合格”定义中,以满足“要求”作为判断合格与否的依据。“要求”包含很多方面,如规定的、特定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明示的要求、习惯上隐含的要求、相关方的要求、必须履行的需求和期望等。
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或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主要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未满足要求不同
不合格:“不合格”定义中,以满足“要求”作为判断合格与否的依据。“要求”包含很多方面,如规定的、特定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明示的要求、习惯上隐含的要求、相关方的要求、必须履行的需求和期望等。
这就对组织的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质量不仅要满足现有的规定要求、和包括引道消费超前需求,因此组织在规定质量要求时应考虑多种要求,从满足要求发展到让顾客满意直至超越顾客期望。
该定义不仅适用硬件产品,也适用服务业和适用于工程质量和体系质量的评定,因此具有更强通用性。
有缺陷:“缺陷”是指未能满足与期望或规定用途有关要求。是一种特定范围内的不合格,涉及到产品的责任,预期的用途可能会受供方提供信息的影响,组织应予以关注。
3、标准不同
不合格的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有缺陷的标准: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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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险有: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二、什么是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产品缺陷和生产质量是有很多联系的,但不能说产品缺陷就属于产品质量,它们有以下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适用责任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
(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进行产品交易的时候,会发现有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所以想请问一下,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三个广泛使用的术语,在有些学者的著述中使用得比较混乱,而且在我国有关的立法条文中也存在着理解不准确或表述不当的缺憾。例如,《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一语,“属于措辞欠当,不符合立法本意。在解释上应按产品责任法通用的‘缺陷’概念进行解释,即解释为具有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危险性、不符合消费者在合理使用期间有权期待的安全标准”。《产品质量法》第26条在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时,同时规定产品应不存在缺陷和瑕疵。这里,把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应承担的不存在瑕疵的质量义务放在“生产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条款中规定,显然也不够妥当。因为即使是在销售者为生产者本人的情况下,但在其向买受者销售产品时,其法律地位也应为“销售者”,而不是“生产者”。所以,对生产者与销售者有关产品瑕疵的规范应放在我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中。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既有民事法律规范,又有行政管理规范,所
以在其规范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责任时,应当区别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不同情况,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因产品缺陷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者因产品瑕疵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受害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因素,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在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时,应当以产品质量不合格取代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在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规定财产买卖合同准则和违约责任的内容时,应当坚持产品瑕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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