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向女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享受生育津贴。享受该待遇时,应交验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社保卡、劳动合同、住院病历、社保卡及缴费明细、收据及明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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