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的土地 主管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由回国有土地使有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有期限届满;土地使有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