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公司终止后应按照《
民法通则》和《
公司法》的规定,进入
清算程序,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对外一切
民事行为,包括
起诉、应诉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
催收债权,这样利于实现怠于
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与其他
债权人、
债务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平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