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为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即: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我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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