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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收养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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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0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计划、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计划、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计划、申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设立财政票据专用库房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蚀,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种类、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


财政票据三大类。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实行“银行代收”管理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2.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实行“集中汇缴”管理的政票据使用单位。


3.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适用于收取特定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罚没收入等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4.非税收入退款票据,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预收、错收、多收等情况需要向缴款人办理非税收入退款时使用的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


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收取社保医保时开具的凭证。


5.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


是指村级集体进行“一事一议”时,向村民开具的凭证。


6.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不涉税的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7.其他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八条 财政票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


定额财政票据设置二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非定额财政票据(手工、机打)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第九条


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返还给缴款人,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计划与印制


第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年度用票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实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上报的办法,统一填报《四川省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表》。各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省垂管单位和驻市(州)、县(区)的省级单位的年度用票计划由省级单位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市(州)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应于当年 10 月 20 日前,向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机构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用票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应当坚持按需编制的原则。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安排票据印制。全省财政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年度用票计划执行由于政策变化、机构变动、业务量增减变化等因素影响,需要对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原申报单位填制《四川省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调整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对未执行的年度用票计划进行调整。年度执行中未经财政厅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


第十四条


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结算”的办法。财政厅按照国家政府采购、保密事项等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企业资质,并签订省本级《财政票据承印合同书》,负责监督指导市(州)财政部门与承印企业签订《财政票据承印合同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票据印制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承印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票据准印通知书》定量印制票据。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和财政票据。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印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确定的防伪专


用品。禁止私自滥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七条 承印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工作管理制度。对政票据式样模板、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印制材料等的使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对尚未完成印刷的半成品应当妥善保管,印制完成后应及时入库,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车运送、专人押运。


第十八条 承印合同终止后,承印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省财政厅,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厅确定,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免费申领制度。财务独立核算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申领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独立核算单位和派出机构使用财政票据,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申领证》。办理《财政票据申领证》时,应当提交单位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财政票据申领证申请表》,并按照申领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文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应当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提交


申请,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等依据。


(六)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的,应当提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收费许可证等依据。


(七)申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和社会团体章程等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申领证》。《财政票据申领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申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领财政票据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财政票据申领函, 《申领财政票据申请表》 出示填写《财政票据申领证》 ,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解缴情况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申领未列入《财政票据申领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申领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的资料依据。经审核后,在《财政票据申领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当实行“日清月结”制度。使用单位一次申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五章 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发放财政票据的管理机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再逐级上报至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全联复写、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以中、英两种文字印制的财政票据,可以使用中、英文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使用。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存根核销清理登记表》,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灭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在县以上新闻媒体登报声明作废。


第六章 核销与销毁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申领发放关系实行核销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票据申领证》核定的事项,认真审核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已用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核实使用单位开具和结存数量,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并予以核销。


第三十三条 经财政部门核销票据的存根联,应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5 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票据存根销毁时财政部门应当派人现场监销。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作废核销清理登记表》,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申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和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等规定执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就是关于的全部内容。对票据的管理必须是从产生到使用的每个细节都涉及到,所以实施办法中就必须详细地规定到票据的各个环节中以及使用主体的固有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上。如果对票据管理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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