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
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