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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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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5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煤炭工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的提取比例,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中央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依法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


第十八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三)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复查鉴定,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伤残津贴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护理费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


第二十三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时间和幅度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进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二十八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聘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聘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人事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伤残辅助器具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工伤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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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为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山西省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全部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一般不低于0.4%。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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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从犯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条文所确立的原则,若某人在组织、策划、引导拐卖妇孺的整个恶性事件中的某些关键步骤,或积极地参与了诸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以及接送、中转这些残忍的犯罪行为,那么他将被视为主犯。
反之,如果仅仅是提供被拐卖妇孺的相关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只是作为居间人进行介绍,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次要的,且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甚至获利微薄,那么此人通常会被判定为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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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诽谤罪的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诽谤罪,是指故意编造并四处传播虚假的事实,其严重程度足以对他人的品德和声誉造成贬损,且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关于这一罪行的关键构成要素具体如下:
1、侵害对象:
此罪所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类似,均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
犯罪者所指向的侵犯对象均为人。
2、违法行为:
本罪在本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并四处传播的行为,这些虚假事实足以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产生贬损,且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心态:
本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损害他人名誉的不良后果,同时还期望这样的结果能够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毁损他人名誉。
若行为人误将虚假事实视为真实事实而予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事实却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诽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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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山西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山西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1%的比例,个人缴纳8%的比例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9%的比例,个人缴纳2%加3元的比例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的比例,个人缴纳1%的比例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5%的比例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的比例 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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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受犯罪取保候审条件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犯罪行为的取保候审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或者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罚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产生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时,也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婴儿母亲,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应当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时,也应依法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山东济南帮信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帮信罪”的行为,一般会被判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附加相关罚金。
而在山东省内,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1.涉及到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
2.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
4.为三名及以上对象提供了帮助的;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的;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数量超过二十张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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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为更好保障劳动人民的权利,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详细制定了劳动过程中出现工伤情况下,职工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改条例为员工和企业提供有效的行为准则,保障了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利,使大家有法可依,责任划分明确。详细内容律图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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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无证驾驶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阐述是,它是一种基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认定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1.犯罪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指的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此罪。
2.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这其中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自身的违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持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例如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情况,他们可能知道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却未能预见到这些行为会引发严重的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加防范,甚至有些人尽管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但仍然轻信可以避免,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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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予起诉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般而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均为公诉案件。
若符合不起诉标准,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将不会提起诉讼。
然而,如若此类事故导致了重大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那么司法机关便会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类型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真诚地表达悔意,通过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方式以获取受害者的谅解,且受害者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达成和解协议:
(1)由民间纠纷引发,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过去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于上述章节所规定的程序。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均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予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布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的;
(2)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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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山西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当然保险缴费比例不同,缴纳的费用也会是不一样的,享受的待遇也会是不同的。不管怎么说,基本的社保还可以人们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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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帮信罪如何追回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在协助信息网络诈骗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受害人可通过起诉进行维权。
在这一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有权对被告人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弥补相应的损失。
对于涉嫌协助信息网络诈骗行为的罪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他们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不同刑罚。
如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协助信息网络诈骗罪,且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依据较重的法律条文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具体判决结果,需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协助信息网络诈骗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才能构成犯罪。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法律明确指出,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者,应视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协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
(3)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
(4)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5)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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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东西刑事拘留拘留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因盗窃行为而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一般的拘留期为14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
此外,若公安机关判定某名被拘留者需逮捕,那么其拘留期限应在拘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延长,但是若有特别之情,延期天数可延长至4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公安执法人员在提请上级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的过程中,其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将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执业多年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费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各个处理阶段,我们会以不同计件方式设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其中,侦查阶段的每一件案件收费为2000至10000元不等;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一费用则升至2000至10000元/件;
一审程序中的收费相对较高,上升到4000至30000元/件。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均有一定程度的下调空间。
对于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我们将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如果同一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中,从第二阶段开始,我们将会酌情减少收费。
当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我们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我们将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费用。
此外,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若数额巨大,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被并处没收财产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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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保险缴纳规定?
山西省缴纳工伤保险的规定是由单位缴纳个人工资比例的1%,而个人不需要进行缴费。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在和员工签订完用人合同之后,必须为员工进行购买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如果没有进行购买,用人单位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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