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偷拍这类行为的肖像权侵权行为,在现实的生活中很难界定,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利用肖像权进行盈利和宣传的,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行为,则构成我国相关的肖像权侵权行为。如没有进行盈利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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