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希望以下可以帮到你,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在
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
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作价
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移的,
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
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
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