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执行主体无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1957年《决定》,1979年《补充规定》和1982年《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教委员会是劳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收容劳教人员和批准提前解教、延减劳动期限。由此可见,劳教委是劳教执法的主体。但实际情况是:劳教委的法定职权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下,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行使。劳教委实际上是一虚设机构。具体表现在:一是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劳教委一般由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于单位兼任人员变动后没有及时按规定增补以及单位成员之间协调不力,劳教委常处于无组织状态。二是没有有效的办事机构。虽然劳教委一般都设有办公室挂靠劳教机关,但它并没有切实履行劳教委法定的审批管理职责,而只是负责劳教委印章的保管和用印。三是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全国没有国家一级劳教委,省级劳教委和各地大中城市劳教委之间无隶属关系,劳教委组织处于无人问津、自生自灭状态。从福建省的情况来看,当前劳教委大都是无健全组织、无办事机构、无工作制度、无业务经费的“四无”机构。并且,随着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如果劳教定性为行政处罚,那末名义上行使劳教决定权的劳教委也不再有行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有很多。主要来说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亦即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不明确,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呈现扩大的趋势这造成很多人本来可以判处其他行政处罚但采用劳动教养长时间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因此,我国政府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这对于保障人权有着极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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