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调休吗
针对不定时工作制的概念,它通常被定义为由于产品工艺特性、特定工作性质需求或者岗位业务范畴所限,难以按照标准化的工作时段进行计量和评估,因此需要适时进行灵活机动的工作时间安排。
然而对那些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与休息制度的广大员工群体来说,企业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一章、第四章相应法律条款,在切实保障每位员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建议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循环轮岗调休以及灵活调整工作时间等多种科学合理的方式,来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到基本的休息与休假的权益,并且能够保证企业或单位的正常运营及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按质按量完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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