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法规第14条第6项,应当认定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单位可以给予职工相应的违纪惩罚。但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所以,提前下班发生事故时应当属于“下班途中”,其所受之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一般来讲,《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上下班”是用于限定在“途中”的判定,“违纪”提前下班也属于“上下班”范畴,职工擅自离岗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在途中的潜在危险,意外通勤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并没有因此而削弱。因此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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