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
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程序违法是
行政复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