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不能干扰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对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劳动保障部门经书面审核后,认为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而自己去调查核实又很困难的,如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调查,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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