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交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伐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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