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了两种启动
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其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
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
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其二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两种启动方式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第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是指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
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还有
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委托鉴定。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于侦查案件的需要,可以委托医学会鉴定;人
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确定因果联系和法律责任,同样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