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经过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之后,可以具体确定受伤者的实际损害程度,然后才能据此对伤者做出相应的赔偿。而要是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也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的。不管是第一次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还是重新申请进行,此时当事人都必须要准备好相应的鉴定材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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