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仲裁法》中规定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将这一制度引入劳动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特点:
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起诉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决。)
3.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无权撤销仲裁裁决。)
4.仲裁确有错误,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5.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不是仲裁裁决的所有错误法院都管。)
6.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同级人民法院无权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超过法定时间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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