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者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制假贩假行为;根据其
违法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
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等级的
处罚规定。对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违法行为持续18个月以上;被质监
执法部门一年内两次处罚后又违法;且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而拒不追回等情况;实施严重处罚。 对法律法规规定 “
逾期不改正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执法部门必须先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违法
行为人行政处罚。 这6种不予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具体情况是: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的;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4.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于生产者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只要其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以及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
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等11种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
从重处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