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拿走
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权人涉嫌构成
盗窃罪,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2、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权人为索取
债务,使用
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
抢劫罪定罪
处罚。构成
故意伤害等其他
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但是由于债权人并无
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
物权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民事法律责任。 3、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