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1、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
2、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4、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5、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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