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至
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
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