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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签订时夫妻一方缺席是否有效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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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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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房产归属不同,合同效力有别。
若房产属夫妻共有且双方名下,一方擅自签二手房合同,属无权处分。
若无其他致合同无效情形,合同一般有效。
但另一方不追认,相对方有合理理由信其有代理权除外,如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仍有效。
若房产仅登记在签订方名下,合同通常有效。
合同效力依房产登记等因素判断,无效时善意相对方有权索赔。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小胡未经小丽授权,擅自与他人签订二手房合同。小丽得知后,认为小胡无权处分,该合同应属无效。而买家则认为合同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擅自签订合同属无权处分。若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合同一般有效,但另一方不予追认且相对方无合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除外。
2、若房产仅登记在签订方名下,其签订合同通常有效。合同是否有效需综合房产登记情况、相对方是否善意等因素判断。若合同无效,善意相对方有权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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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缺席判离,财产未分配,房产证共有人夫妻名,其中一方可否凭离婚判决单方卖房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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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缺席判离,财产未分配,房产证共有人夫妻名,其中一方可否凭离婚判决单方卖房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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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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