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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哪些适用调解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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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行政案件适用调解的案件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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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哪些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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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不适用调解吗?
行政赔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案件处理的实践中和法律规定相脱离,要看当地人民法院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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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一般受贿罪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成立受贿罪的必要条件可以这样理解:
首先是构成这种不法行为的主体,他们必须是拥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特殊主体”,也就是国家机关中的公务人员;
其次,从犯罪的行为来看,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另一种则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收受他人的财务,同时还为对方谋求了利益;
再次,这一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这些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最后,从犯罪者的主观心态来看,他们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实施了上述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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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通过法院调解,自诉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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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适合哪些情况下拘留
[律师回复] 解析: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罪犯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可被重新收回监禁:
首先,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居住地的市、县范围;
其次,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后,未能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如实告知并上报给执行机关;
再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传唤时却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此外,还包括干扰证人作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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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撞死人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框架下,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向司法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下情况者可依法被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3)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是否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后什么时候请律师合适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申请人应立即聘请律师以备不时之需。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有人误认为此时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案件调查阶段,因而请律师似乎意义不大,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因触犯刑事法令而遭公安部门实施刑事拘留并进入侦查程序之际,其角色依然重要非凡,绝非众人所臆断的那般仅限于前往看守所探望被羁押者及其亲属,简单的履行仪式性任务。
2、在公安阶段之中,律师发挥着如下数项主要功能:
(1)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谈;
(2)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3)代表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协助其完成相关手续;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以及控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吗?
自诉案件也是适用于调解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自诉案件可以首先进行调解,如果可以在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那么是无法调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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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后可以拿到证件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取得保释资格并获得批准之后,倘若您的身份证已被有关部门暂时扣留,那么在您需要使用身份证明办理事务之时,请务必向相关部门明确陈述此种情况,同时,若有必要的话,您也可以前往当地公安派出所请求开具身份证明以便顺利进行各项事务处理。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采取保释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遵循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的规定:
(1)禁止他们进入某些特定的场所;
(2)严格限制他们与某些特定人员的会面或通讯联系;
(3)严禁他们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
(4)强制性地将他们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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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典型案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盗窃罪无疑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便可能构成盗窃罪:
其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并且实施了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
其二,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产的行为。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况,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然而,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自己家中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通常可以不按照犯罪进行处理;但是,若确实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在处理过程中也应该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分。具体而言,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尽管在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发生的盗窃行为已经达到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若无其他严重情节,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自诉案件适用调解吗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通过法院调解,自诉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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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试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寻衅滋事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它具备两个明确要素:一方面须为故意为之,另一方面其动机在于借助这种不良行为来填补内心的精神需求和空虚感。另一方面,此类行为的客观构成因素表现在无缘无故制造麻烦、起哄、制造骚乱,无理取闹,对无辜者进行殴打伤害,无拘无束地用言语挑衅,如同流氓无赖般的行为,以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犯罪的客体主要是指社会公共秩序。而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法律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上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将被视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逮捕转为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涉嫌犯罪之人在被逮捕之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量刑处罚的,那么其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
其次,如果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经判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额外风险的,也满足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再者,若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前提是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风险。
最后,如果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复议案件能否调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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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挪用资金罪的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挪用资金罪,乃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关联机构的职员,运用其职位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将用人途径的金钱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财产。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主体,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公职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却仍然故意实施此种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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