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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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可以。
律师解析
可以。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是可以阅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即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先经过检察院的允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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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能阅卷吗?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这是由于根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如果依旧不知道侦查阶段律师能阅卷吗,可以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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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阅卷吗
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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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再审不影响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错案的国家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每日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当事人因失去人身自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对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者,必须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
最后,如果当事人因为冤枉而被剥夺了工作机会,对于其因误工所减损的收入也需进行适当的赔偿。
具体来说,减少的收入每日所应得到的赔偿金额应按照国家现行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赔偿的上限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此外,误工费亦是如此根据上述原则进行计算,至于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则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合理补偿。
总的来说,误案国家赔偿方式具体涵盖了侵犯受害人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益等多种情形,并努力保障每位受害者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赔偿待遇。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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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可以查看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中,原被告双方必须按照各自当事人的数量,增加一份的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证据副本。
如前所述,法院会将这份对方的证据材料交还给对应的当事人。
因此,对于被告来说,自然有权利去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只需向相关的法官进行咨询即可。
依据我国并已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的规定,每一方的当事人均有权利收取来自于对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并且法院亦会将这些材料分别交至当事人手中。
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原告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复印件,而且作为辩方的被告,也能够通过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来获取到这些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严格执行庭审流程的过程当中,被告还将有更多的机会亲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审查。
另外,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也同样依法享有调查、摘要以及复制关于案件争议的诉讼文件以及所有相关档案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否阅卷
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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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家里香烟超过40条被查扣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违反烟草相关法规行为,将由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罚款处理;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会被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违法所得的严厉制裁手段。
针对违法运输的烟叶,法规允许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其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计算出相关百分比后收购这些被查处的烟叶;
同时也有权利对除烟叶之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依据市场批发价格的比例,按70%的比例来收购这些违法物资。
如果情节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那么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以及由此获得的非法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劳动检查大队管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劳动监察大队长处发挥重要作用。
当其接获举报或投诉时,有权展开调查及现场查验,并在法定时效之内作出公正处理决定。
首先,对于依法应当承受行政处罚者,劳动监察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议;
其次,对于应当改正而未改正的情况,将依法责令其纠正错误,或采取相应行政手段作出妥善处理;
再次,若情节轻微且已得到纠正,则可撤销立案;
此外,如发现违法事件并非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应立即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若涉及犯罪行为,则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察觉,亦未遭举报或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予以追究。
最后,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则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问题,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甚至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遵循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的程序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侦查阶段律师是否可以阅卷?
侦查阶段律师是不可以阅卷的,主要就是因为在侦查这个阶段卷都还没有产生,所以律师根本就没有条件能够阅读相关的卷宗。但是进入到审判的阶段是可以阅卷的。侦查阶段律师是否可以阅卷,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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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院终审判决还能申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事人在终审裁决下达后无法进行进一步的申诉。
我们称之为二审终审制度,即无论是何种案件纠纷,通常最高只会经历两次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裁处,就会宣告诉讼程序终止,后续不再有任何诉讼活动。
若是在这期间,当事人对于二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存在异议,那么他们可以选择进行申诉,而不是再次提起上诉。
关于申诉的要求包括:
1.当事人必须确信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实存在过错,或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违背了自由意志原则,又或者调解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实际上是非法的;
2.所具备的法定申诉事由。
在符合规定期限的情况下,申请旧案再生。
需要向制定该法律文件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其上级主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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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么
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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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追加被告是否算入审限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追加起诉是否会对审限产生影响的问题,答案为否定。
审限,即所谓“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
具体如下所述:
(1)针对刑事案件的审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审理,理应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两个月进行宣判,但最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对于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该在收到上诉、抗诉案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一审与二审的审限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分别延长三个月与两个月。
(2)就行政案件而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行政案件立案后的第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裁决,若有特定情形需要延长的,则须获得高级人民法院许可;若是高级人民法院需延长审限的,仍需等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终审判决。
(3)至于民事案件的审限,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时,应在立案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而运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时,应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审结任务;
此外,若采用特别程序处理案件,则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完成审结工作(选民名单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完成审结);而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终审判决;若出现特殊情形需要延长上述审限的,须报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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