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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要求,法律上如何认定

#合同订立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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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楠律师
王梦楠律师在线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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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合同订立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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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合同的主体资格的要求如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如果法律对于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则订立合同的主体要符合特殊的资质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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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要求,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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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要求,法律上怎样认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要求,法律上怎样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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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要求,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合同的主体资格的要求如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如果法律对于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则订立合同的主体要符合特殊的资质要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w浏览2024-10-11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3、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20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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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要求,法律上如何认定
10w+浏览2024-05-01
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要求,法律上怎么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要求,法律上怎么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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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是哪些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
1w浏览2025-01-29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3、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20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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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哪些要求,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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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3、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20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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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
10w+浏览2024-10-02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3、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20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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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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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3、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20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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