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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退伍能否安排工作

#其他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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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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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业处理其他侵权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其他侵权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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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然而,退役士兵只有在满足了以下条件之一后,才能够得到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首先,必须是服役期满12年;
其次,服役期间应经常获得二等或更高荣誉的勋章奖励,或者在战争时期取得三等或更高荣誉的勋章奖励;
再者,如果士兵在战斗中受到伤害并被评估为5级至8级的伤残级别
最后,如果是烈士的子女也可享受这项安置政策的优待。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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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退伍能否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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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退伍能否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要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服役满12年,或获二等及以上勋章,或在战争期间获三等及以上勋章,或战斗受伤被评为5至8级伤残,或烈士子女。
1w浏览2024-04-10
我2020年退伍残疾军人10级民政局安排工作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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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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