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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下谁有权取得房屋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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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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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套房产进行两次买卖,如果其中已有一方完成了过户手续进而成为了新的所有权人,而另一方虽然也都在等候着办理过户手续以及预告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以偿,那幺在此情况下,实际已经永久占有并保留了该套房产的人将被认定为新的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和新业主签署合法有效合同的人们有权利向原业主提出请求,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双方的法律义务,并且尽快交付房屋;至于那些与原业主签订了可撤销或者无效合同的人们也拥有同样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原业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他们因为这次交易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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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下谁有权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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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取得房屋
在房屋交易中,一房两卖时,优先过户者得房产权。未过户则归预告登记者。双方皆无则归实际占有者。合约当事人和撤销、失效合约继承人可要求卖方按约交房。已签未生效合同一旦交割,当事人可要求执行并交房。对问题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卖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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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下谁有权取得房屋
一套房产经历两次买卖,其中一方已过户成为新主,而另一方虽未办成过户,但实际占有了房产。对于与新业主签订合同的人,他们有权要求原业主按约履行,交付房屋;而对于与原业主签订的可撤销或无效合同,他们同样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原业主的违约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
1w浏览2024-04-17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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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获得房屋
未办理房产过户或预售登记时,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完成登记者享有房屋所有权,未登记者同为债权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房屋有限,需综合考虑:实际居住者、已付清房款者及提升房屋价值者,应优先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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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谁获得房屋
未办理房产过户或预售登记时,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完成登记者享有房屋所有权,未登记者同为债权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房屋有限,需综合考虑:实际居住者、已付清房款者及提升房屋价值者,应优先支持其请求。
1w浏览2024-04-22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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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能得到房屋
处理一房二卖问题的原则包括:签约时间优先、物权优先、占有优先和履行优先。若两份合同均未履行,则签约时间早的优先;若一方已获所有权,遵循物权优先;若双方均未获所有权,则占有在先者优先;若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则遵循履行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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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一房二卖谁取得房屋
在房屋交易中,一房两卖时,优先过户者得房产权。未过户则归预告登记者。双方皆无则归实际占有者。合约当事人和撤销、失效合约继承人可要求卖方按约交房。已签未生效合同一旦交割,当事人可要求执行并交房。对问题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卖方责任。
1w浏览2024-04-22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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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能取得房屋
针对一房二卖引发的所有权争议问题,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保护先签订合同方权益;已取得所有权的买家享有物权优先;未取得所有权时,实际占有者优先;一方已履约则保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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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一房二卖谁得房子
房产卖给两买家且均未过户,所有权归先完成过户者。未过户或预告登记者无权主张房产。有效合同买家可要求交付,撤销或无效合同买家可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请依法维权,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1w浏览2024-04-15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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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
在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确定房屋所有权就是很重要。一般情况下哪一方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就会获得所有权。如果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话,就要看房屋是否进行了交付,一般占有了房屋的,那么可以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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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谁能得到房屋
处理一房二卖问题的原则包括:签约时间优先、物权优先、占有优先和履行优先。若两份合同均未履行,则签约时间早的优先;若一方已获所有权,遵循物权优先;若双方均未获所有权,则占有在先者优先;若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则遵循履行优先原则。
1w浏览2024-04-22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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