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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征收土地规定是什么

#土地征收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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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主权国家中,对于需要征收土地的情形,按照严格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之后,义务承担主体为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
当地政府获准征收地皮之后,应该采取公示公告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来组织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有必要针对性地展开对拟征收土地情况的深度调研以及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的全面评估分析,同时还需在拟征收土地的所辖乡(镇)、村落以及村民小组内进行广泛公告,覆盖人群至少达三十日之久;这次公告要详细说明征收范围、土地现况、征收的原因、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福利保障等相关内容,以期能充分听取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代表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涉入此事件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真实意见。
如若大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则必须依法依规地召集听证会议,并根据听证会上收集的各方建议与反馈信息,对原有的方案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和调整改进,尽可能确保其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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