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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财产只给一个子女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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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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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父母将其遗产全部馈赠一名子女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显著的合法性和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按照遗嘱对于遗产的处置方式,往往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地位。
另外,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的有效性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顺畅性,我们强烈建议对遗嘱进行公证处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遗嘱的生效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老人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其次,在立遗嘱的过程中,老人的精神状态必须保持清晰明了;
再次,老人在立遗嘱的过程中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或逼迫;
最后,遗嘱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完全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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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财产不给子女只给妻子吗?
遗嘱中的财产也是可以只分配给子女不给配偶的,那么在确定遗产时首先要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然后将属于当事人一方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那么被继承人也是需要在生前就将自己遗产分配情况以遗嘱的形式确定下,如果没有遗嘱也是需要分割给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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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只给子女不给老伴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此外,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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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邀约行为以及邀请状这两个概念在法律范畴内存在着显著差异。
邀约行为特指当事人期望与他人缔结合同的意愿表达,而这一意愿必须具备以下三点重要特性:
(一)其所包含的条款内容需要详尽且具有明确性;
(二)其应当明确表明,一旦被邀约方作出答复并对此表示接受,那么邀请方便将受到这个意愿的约束力;
(三)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反之,邀请状则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邀请,以期邀请他人向自我发出邀约,在其性质上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发行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及宣传、邮寄的商品价格目录等都属于邀请状的范畴。
然而,如果商业广告或宣传的内容满足了邀约行为的所有必备要素,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一种邀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遗嘱中遗产只给儿子不给女儿是否有效
父母在遗嘱中把遗产只给儿子不给女儿的决定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的就有效,《民法典》中规定的自书遗嘱生效条件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标注年月日,是本人亲笔书写,儿子女儿都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可以把遗产全部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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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房产证只有一个人名字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涉及到共有的财务状况。
假如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双方并未有过明确的协商划分,那么即便房产证上仅仅标注了一位配偶的姓名,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其次,若双方父母都参与了购房的出资行动,而房产所有权却仅登记在某一方的子女名下,则此类不动产可以被理解为双方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共享拥有,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特别约定。
再者,如果是在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仅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只要夫妻双方存在关于财产的特殊约定,且约定内容为共同所有,那么此房产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首先,如果是在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所有权已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可以被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但双方已经就财产问题达成了特殊约定,且约定内容为某一方单独所有,那么这类不动产将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因此,当面临婚后购房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定离婚后房产的归属权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老人房给子女应字遗赠还是遗嘱
老人房子想要给子女的应设立遗嘱,合法的继承给自身的子女。子女属于自身遗嘱的第一继承人,可以合法的继承相应的遗产。但是当事人想要继承给自身的子女,应设立遗嘱积极的遗嘱,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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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嘱只给子女不包括子女配偶是否有效
遗嘱中把遗产留给子女并表示不包括子女配偶的话当然是有效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对于子女来说,这笔继承所得的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了,但是不会因为老人没有把遗产留给子女的配偶,就会导致这份遗嘱无效,老人可以按照以自己的意愿,把遗产留给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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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擅自侵占他人财产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两万元及以上但不足十万元的情况,应当以“数额较大”对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应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并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处罚措施。
然而,若侵害财产数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则将被视为“数额巨大”,需接受为期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时还须缴纳罚金。
此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从而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即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
1.非法占有残疾人士、老年人群体、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财物;
2.非法占有灾区民众、移民群体、受救助对象的财物;
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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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分割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的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而言,他们在继承遗产时享有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应保持平等;
其次,在涉及到生活状况存在严重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时,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适当的关照;
再者,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享有更多的份额;
最后,如果有抚养能力并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话,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将面临不分或少分的境地。
此外,如果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并协商一致,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不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遗产分配。
在实际操作中,分割遗产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明确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界限;
第二,要区分清楚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之间的差异;
第三,要明确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以及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之间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经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深入细致的调解之后所达成的,具备着明确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旦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就自动拥有了如同民事合同般的法律地位。
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调解协议中的约定,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协议内容。
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并且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力约束,也未触犯到国家、集体、第三方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一调解协议便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需要变更法定事由等情况,因此我们应该对其赋予法律效力,并将其视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可以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来维护这一协议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撤销财产保全应采取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申请人出于个人意愿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剔除其保全措施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销诉讼,并且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时,保全措施的初衷与价值完全失去原有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停止实施诉前保全。
2.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当数量的可直接用于执行的财产作为保证金,那么财产保全措施也应当予以去除。
对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保证金,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但不仅限于审查其是否符合现金、实物以及来自于资信良好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等形式。
3.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新的原因导致保全措施得以解除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已经按照调解书或判决书中所规定的支付义务自觉履行完毕,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先前采取的保全措施显然存在错误等等,这些情况都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地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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