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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7天内购房定金能退吗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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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朱瑞雷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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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定金是无法退还的。然而,若卖方未能履行其应负之义务或履行过程中违背了事先设定的约定,而该种行为使得原有的合同目标无法得以实现,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双倍的赔偿金额予以返还该违约金。所谓定金,即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为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约定由其中一方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需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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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7天内购房定金能退吗
定金通常不退,但如卖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有权请求双倍赔偿。定金是履行合同的担保,签订时由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金额协商决定但不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主张返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
1w浏览2024-04-30
朋友在韶关要买一套房子,要签合同之前,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韶关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认准签约主体。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往往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楼盘。因此就可能出现个别中介公司采用“一房多售”等方式,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而且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经常会出现以下“维权不能”的情况:一是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开发商,而是负责销售的中介公司,且业主持有的购房发票、收据或其它书面材料往往仅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公章。当业主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往往因为所有的手续、材料没有开发商的公章或业主无法就中介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举证而败诉。
二是在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往往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遇到这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司法部门往往以“先刑后民”(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为由,将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民事诉讼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者案情重大一时无法审结,就导致在“先刑后民”的事由下,业主们的权益很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时几乎看不到希望。
因此,为了避免第一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销售公司,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方的签约主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且交易中涉及的其它书面文件、材料也应由开发商出具,而不应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外的其它任何人签约或盖章。
尽可能不漏项。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和土地来源情况及年限都应逐项认真填写,并且审读清楚,这些内容不应有漏项,因为这些条款关乎所购房屋的合法性。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尤其是那些购买现房的人)对此却并不重视,有时候也许只是潦草地看一眼,以为一切都是明摆着的,不会出错,但如果最终发现对方根本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却很难证明对方的欺诈,因此还是应该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出来,以防后患。
为自己寻找谈判的机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很多时候开发商往往会提前将空白行划去,不给购房者谈判的机会,这时候就需要购房者头脑清醒,据理力争,如果不同意合同中印刷文字的约定,可以提出自己的补充约定。否则,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就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双方违约处理应对等。合同文本中对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都有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则为空白,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提前填写,购房者则一定要仔细对比,双方的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均应对等。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关于购买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有规定。
首先,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办法的,按照约定处理。
其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购房者在此条款的谈判时,可参照上述“解释”。
配套设施运行不可打马虎眼。合同文本中关于商品房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的运行日期约定均为空白,需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很多开发商在这里都会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逐项填上“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之后就会发现,在这几个字的后面,开发商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开通。因此条款一定要注明具体的正式开通时间。当然,煤气的开通有入住率的要求,暖气的开通也有季节的限制,但对此也应有一个尽量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对该项违约责任的处理也应同前面条款的方法一致。
设计变更不可轻视。很多购房者对于设计变更条款不甚重视,尤其是对与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的影响不大。其实不然,开发商对于环境的变更决不是没来由的,往往在这些内容变更的同时会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在签订此条款时应该审慎考虑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中,要求开发商附上商品房平面图,其中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这些图纸均不可减省,而且一定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
关于商品房的抵押和租赁情况一定要注明,不可空白。如果商品房已经抵押或租赁,应该注明撤消的期限及违约赔偿。商品房质量及设备情况应该逐项填写。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商品房的设备清单等。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该附上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以实际环境为准。
另外还有补充合同附件是用作甲乙双方补充未尽事宜的,购房者应该提前考虑清楚,把自己想到的需要约定的问题经过协商之后添加进去。当然此项也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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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7天内购房定金能退吗
10w+浏览2024-07-27
韶关七天内购房定金能退吗
通常,房屋诚意金不退。但满足以下条件可全额索回:完成交易或全额退回;因不可预见事件或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且非责任方,可退款;卖方违约导致交易失败,定金双倍返还。其他情况不得无故退款。
1w浏览2024-05-27
朋友在韶关要买一套房子,要签合同之前,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韶关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认准签约主体。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往往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楼盘。因此就可能出现个别中介公司采用“一房多售”等方式,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而且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经常会出现以下“维权不能”的情况:一是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开发商,而是负责销售的中介公司,且业主持有的购房发票、收据或其它书面材料往往仅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公章。当业主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往往因为所有的手续、材料没有开发商的公章或业主无法就中介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举证而败诉。
二是在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往往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遇到这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司法部门往往以“先刑后民”(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为由,将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民事诉讼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者案情重大一时无法审结,就导致在“先刑后民”的事由下,业主们的权益很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时几乎看不到希望。
因此,为了避免第一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销售公司,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方的签约主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且交易中涉及的其它书面文件、材料也应由开发商出具,而不应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外的其它任何人签约或盖章。
尽可能不漏项。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和土地来源情况及年限都应逐项认真填写,并且审读清楚,这些内容不应有漏项,因为这些条款关乎所购房屋的合法性。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尤其是那些购买现房的人)对此却并不重视,有时候也许只是潦草地看一眼,以为一切都是明摆着的,不会出错,但如果最终发现对方根本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却很难证明对方的欺诈,因此还是应该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出来,以防后患。
为自己寻找谈判的机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很多时候开发商往往会提前将空白行划去,不给购房者谈判的机会,这时候就需要购房者头脑清醒,据理力争,如果不同意合同中印刷文字的约定,可以提出自己的补充约定。否则,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就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双方违约处理应对等。合同文本中对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都有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则为空白,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提前填写,购房者则一定要仔细对比,双方的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均应对等。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关于购买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有规定。
首先,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办法的,按照约定处理。
其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购房者在此条款的谈判时,可参照上述“解释”。
配套设施运行不可打马虎眼。合同文本中关于商品房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的运行日期约定均为空白,需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很多开发商在这里都会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逐项填上“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之后就会发现,在这几个字的后面,开发商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开通。因此条款一定要注明具体的正式开通时间。当然,煤气的开通有入住率的要求,暖气的开通也有季节的限制,但对此也应有一个尽量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对该项违约责任的处理也应同前面条款的方法一致。
设计变更不可轻视。很多购房者对于设计变更条款不甚重视,尤其是对与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的影响不大。其实不然,开发商对于环境的变更决不是没来由的,往往在这些内容变更的同时会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在签订此条款时应该审慎考虑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中,要求开发商附上商品房平面图,其中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这些图纸均不可减省,而且一定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
关于商品房的抵押和租赁情况一定要注明,不可空白。如果商品房已经抵押或租赁,应该注明撤消的期限及违约赔偿。商品房质量及设备情况应该逐项填写。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商品房的设备清单等。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该附上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以实际环境为准。
另外还有补充合同附件是用作甲乙双方补充未尽事宜的,购房者应该提前考虑清楚,把自己想到的需要约定的问题经过协商之后添加进去。当然此项也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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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韶关要买一套房子,要签合同之前,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韶关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认准签约主体。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往往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楼盘。因此就可能出现个别中介公司采用“一房多售”等方式,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而且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经常会出现以下“维权不能”的情况:一是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开发商,而是负责销售的中介公司,且业主持有的购房发票、收据或其它书面材料往往仅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公章。当业主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往往因为所有的手续、材料没有开发商的公章或业主无法就中介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举证而败诉。
二是在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往往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遇到这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司法部门往往以“先刑后民”(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为由,将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民事诉讼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者案情重大一时无法审结,就导致在“先刑后民”的事由下,业主们的权益很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时几乎看不到希望。
因此,为了避免第一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销售公司,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方的签约主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且交易中涉及的其它书面文件、材料也应由开发商出具,而不应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外的其它任何人签约或盖章。
尽可能不漏项。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和土地来源情况及年限都应逐项认真填写,并且审读清楚,这些内容不应有漏项,因为这些条款关乎所购房屋的合法性。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尤其是那些购买现房的人)对此却并不重视,有时候也许只是潦草地看一眼,以为一切都是明摆着的,不会出错,但如果最终发现对方根本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却很难证明对方的欺诈,因此还是应该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出来,以防后患。
为自己寻找谈判的机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很多时候开发商往往会提前将空白行划去,不给购房者谈判的机会,这时候就需要购房者头脑清醒,据理力争,如果不同意合同中印刷文字的约定,可以提出自己的补充约定。否则,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就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双方违约处理应对等。合同文本中对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都有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则为空白,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提前填写,购房者则一定要仔细对比,双方的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均应对等。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关于购买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有规定。
首先,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办法的,按照约定处理。
其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购房者在此条款的谈判时,可参照上述“解释”。
配套设施运行不可打马虎眼。合同文本中关于商品房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的运行日期约定均为空白,需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很多开发商在这里都会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逐项填上“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之后就会发现,在这几个字的后面,开发商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开通。因此条款一定要注明具体的正式开通时间。当然,煤气的开通有入住率的要求,暖气的开通也有季节的限制,但对此也应有一个尽量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对该项违约责任的处理也应同前面条款的方法一致。
设计变更不可轻视。很多购房者对于设计变更条款不甚重视,尤其是对与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的影响不大。其实不然,开发商对于环境的变更决不是没来由的,往往在这些内容变更的同时会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在签订此条款时应该审慎考虑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中,要求开发商附上商品房平面图,其中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这些图纸均不可减省,而且一定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
关于商品房的抵押和租赁情况一定要注明,不可空白。如果商品房已经抵押或租赁,应该注明撤消的期限及违约赔偿。商品房质量及设备情况应该逐项填写。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商品房的设备清单等。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该附上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以实际环境为准。
另外还有补充合同附件是用作甲乙双方补充未尽事宜的,购房者应该提前考虑清楚,把自己想到的需要约定的问题经过协商之后添加进去。当然此项也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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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韶关要买一套房子,要签合同之前,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韶关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认准签约主体。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往往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楼盘。因此就可能出现个别中介公司采用“一房多售”等方式,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而且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经常会出现以下“维权不能”的情况:一是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开发商,而是负责销售的中介公司,且业主持有的购房发票、收据或其它书面材料往往仅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公章。当业主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往往因为所有的手续、材料没有开发商的公章或业主无法就中介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举证而败诉。
二是在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往往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遇到这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司法部门往往以“先刑后民”(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为由,将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民事诉讼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者案情重大一时无法审结,就导致在“先刑后民”的事由下,业主们的权益很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时几乎看不到希望。
因此,为了避免第一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销售公司,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方的签约主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且交易中涉及的其它书面文件、材料也应由开发商出具,而不应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外的其它任何人签约或盖章。
尽可能不漏项。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和土地来源情况及年限都应逐项认真填写,并且审读清楚,这些内容不应有漏项,因为这些条款关乎所购房屋的合法性。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尤其是那些购买现房的人)对此却并不重视,有时候也许只是潦草地看一眼,以为一切都是明摆着的,不会出错,但如果最终发现对方根本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却很难证明对方的欺诈,因此还是应该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出来,以防后患。
为自己寻找谈判的机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很多时候开发商往往会提前将空白行划去,不给购房者谈判的机会,这时候就需要购房者头脑清醒,据理力争,如果不同意合同中印刷文字的约定,可以提出自己的补充约定。否则,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就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双方违约处理应对等。合同文本中对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都有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则为空白,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提前填写,购房者则一定要仔细对比,双方的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均应对等。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关于购买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有规定。
首先,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办法的,按照约定处理。
其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购房者在此条款的谈判时,可参照上述“解释”。
配套设施运行不可打马虎眼。合同文本中关于商品房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的运行日期约定均为空白,需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很多开发商在这里都会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逐项填上“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之后就会发现,在这几个字的后面,开发商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开通。因此条款一定要注明具体的正式开通时间。当然,煤气的开通有入住率的要求,暖气的开通也有季节的限制,但对此也应有一个尽量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对该项违约责任的处理也应同前面条款的方法一致。
设计变更不可轻视。很多购房者对于设计变更条款不甚重视,尤其是对与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的影响不大。其实不然,开发商对于环境的变更决不是没来由的,往往在这些内容变更的同时会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在签订此条款时应该审慎考虑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中,要求开发商附上商品房平面图,其中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这些图纸均不可减省,而且一定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
关于商品房的抵押和租赁情况一定要注明,不可空白。如果商品房已经抵押或租赁,应该注明撤消的期限及违约赔偿。商品房质量及设备情况应该逐项填写。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商品房的设备清单等。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该附上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以实际环境为准。
另外还有补充合同附件是用作甲乙双方补充未尽事宜的,购房者应该提前考虑清楚,把自己想到的需要约定的问题经过协商之后添加进去。当然此项也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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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内购房定金能退吗
9.8w浏览2024-07-26
朋友在韶关要买一套房子,要签合同之前,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韶关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认准签约主体。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往往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楼盘。因此就可能出现个别中介公司采用“一房多售”等方式,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而且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经常会出现以下“维权不能”的情况:一是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开发商,而是负责销售的中介公司,且业主持有的购房发票、收据或其它书面材料往往仅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公章。当业主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往往因为所有的手续、材料没有开发商的公章或业主无法就中介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举证而败诉。
二是在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往往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遇到这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司法部门往往以“先刑后民”(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为由,将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民事诉讼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者案情重大一时无法审结,就导致在“先刑后民”的事由下,业主们的权益很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时几乎看不到希望。
因此,为了避免第一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销售公司,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方的签约主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且交易中涉及的其它书面文件、材料也应由开发商出具,而不应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外的其它任何人签约或盖章。
尽可能不漏项。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和土地来源情况及年限都应逐项认真填写,并且审读清楚,这些内容不应有漏项,因为这些条款关乎所购房屋的合法性。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尤其是那些购买现房的人)对此却并不重视,有时候也许只是潦草地看一眼,以为一切都是明摆着的,不会出错,但如果最终发现对方根本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却很难证明对方的欺诈,因此还是应该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出来,以防后患。
为自己寻找谈判的机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很多时候开发商往往会提前将空白行划去,不给购房者谈判的机会,这时候就需要购房者头脑清醒,据理力争,如果不同意合同中印刷文字的约定,可以提出自己的补充约定。否则,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就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双方违约处理应对等。合同文本中对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都有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则为空白,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提前填写,购房者则一定要仔细对比,双方的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均应对等。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关于购买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有规定。
首先,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办法的,按照约定处理。
其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购房者在此条款的谈判时,可参照上述“解释”。
配套设施运行不可打马虎眼。合同文本中关于商品房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的运行日期约定均为空白,需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很多开发商在这里都会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逐项填上“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之后就会发现,在这几个字的后面,开发商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开通。因此条款一定要注明具体的正式开通时间。当然,煤气的开通有入住率的要求,暖气的开通也有季节的限制,但对此也应有一个尽量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对该项违约责任的处理也应同前面条款的方法一致。
设计变更不可轻视。很多购房者对于设计变更条款不甚重视,尤其是对与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的影响不大。其实不然,开发商对于环境的变更决不是没来由的,往往在这些内容变更的同时会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在签订此条款时应该审慎考虑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中,要求开发商附上商品房平面图,其中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这些图纸均不可减省,而且一定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
关于商品房的抵押和租赁情况一定要注明,不可空白。如果商品房已经抵押或租赁,应该注明撤消的期限及违约赔偿。商品房质量及设备情况应该逐项填写。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商品房的设备清单等。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该附上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以实际环境为准。
另外还有补充合同附件是用作甲乙双方补充未尽事宜的,购房者应该提前考虑清楚,把自己想到的需要约定的问题经过协商之后添加进去。当然此项也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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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超过7天还能退货吗
10w+浏览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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