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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卖房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多少

#二手房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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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朱瑞雷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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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针对当前国内法制环境中,对于房产业内所涉及到的纠纷中所产生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相关的法律并未做出明文规定,仅提供了在审判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到的几个主要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参照国际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所明确指出的,即第五条内容。依照这条法规中的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依据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侵权方的过错程度,若存在特殊情况则由法律另行规定;
其次,应考虑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背景和情境,如目的、方式以及场所等;
再次,应评估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实际影响和后果;
此外,还需关注侵权方在此次事件中所获得的利益状况;
最后,还需考虑到侵权方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以及案件审理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具有补偿性,这是因为精神损害是一种无法用物质尺度进行衡量的无形损害,因此,按照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妥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金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而非等价性质的,其目的在于适当弥补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伤害,通过对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使得他们在情感上的痛苦得以缓解或消除,进而达到安抚的效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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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感情赔偿精神损失么
欺骗感情赔偿精神损失么,不一定会赔偿精神损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精神赔偿是对于他人的一项赔偿的项目,可能是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神损害赔偿的是不分等级的,只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区分。若是依旧不知道的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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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卖房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多少
国内法制对房产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赔偿无明文规定,仅列审判时考量因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五条,赔偿金额应综合过错程度、背景、影响、获利及经济实力和地区生活水平等确定。
1w浏览2024-05-11
你好,我买的一双耐克跑鞋拿去质检说是假的,鞋子是在商场买的,请问欺诈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多少钱呢
[律师回复] 商场欺诈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
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 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 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 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 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 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
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
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
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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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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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
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 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 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 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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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 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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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 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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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对于校园欺凌的精神损害赔偿,未设定明确数额上限,而是依据加害方的故意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来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制度,旨在弥补受害者精神层面的创伤,鼓励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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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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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欺凌,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
我国法律未对校园欺凌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定明确规范。金额核定考虑侵权方过失、侵害方式等因素。严重精神伤害情况下,抚慰金大致分为五级,从50,000元到10,000元不等。损害较轻时,按四级结算,从8,000元到2,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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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男人欺骗感情精神损失费怎么赔偿
1w浏览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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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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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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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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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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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 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
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
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
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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